头部左侧文字
头部右侧文字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 > 正文

转注股权设计方案[转注股权设计方案怎么写]

作者:admin日期:2024-05-05 11:26:52浏览:51分类:资讯

本文以境外企业进行常规境内投资为切入口

帮助读者理顺常规意义上的外资企业在

境内投资或并购时涉及的

交易方案与股权架构设计、

税务操作要点、

商务系统备案与工商变更、

外汇结汇及融资等事宜

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本文内容来源自西政资本,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封面图来自于粉丝总有咸鱼想害朕;喜欢“图解金融”就把我们置顶吧。]

  目录

  - - - - -

  一、直接受让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FDI)

  (一)税务问题

  (二)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企业变更

  (三)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内资变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四)外汇登记及购付汇——资金入境

  (五)本方案的优缺点

  二、直接向目标公司增资(FDI)

  (一)税务

  (二)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企业变更

  (三)内资变外资工商变更手续

  (四)外汇登记

  三、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间接投资目标公司

  (一)工商登记及变更手续

  (二)税务问题

  (三)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填报

  (四)外汇登记及结售汇问题

  (五)本方案的优缺点

  四、通过委托代持方式投资目标公司

  (一)操作步骤

  (二)注意要点

  (三)本方案的优缺点

  五、关于境外投资经营范围禁限性规定问题

  继《四大模式 | 既然境内管得紧,地产跨境并购怎么玩?》一文,论述地产跨境并购的交易方案设计、税务分析、对外投资与商务系统备案、工商变更、外汇及融资事宜后,不少读者反馈目前境外并购仍旧无法解决资金出境的问题,除了ODI资金出境困难外,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同程度地遇到了资金出境的困难。应读者要求,笔者在原推文的基础上,以境外企业进行常规境内投资作为切入口,帮助读者继续理顺常规意义上的外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或并购时涉及的交易方案与股权架构设计、税务操作要点、商务系统备案与工商变更、外汇结汇及融资等事宜,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为便于读者理解,笔者还是以案例为引子,假设某外资企业拟实现对境内企业(以下称“目标公司”)名下资产控制之目的,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总体来说,若想实现对目标物业的控制之目的,一般都可以通过直接受让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直接对目标公司增资、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间接投资目标公司以及通过委托代持方式实现对目标公司控制四种方式。

  1

直接受让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FDI)

  (一)税务问题

  1.当中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时,一般而言,中方企业股权转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相关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仍与中方企业股权转让方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一样,按月或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2.目标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目标物业时,原则上应根据公允价值(物业评估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也即转让方应提前做好税务规划或筹划,具体亦可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4月17日推文《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七)——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中有关跨境交易的税筹说明。

  (二)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企业变更

  若因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性质从内资变更为外资的,则按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在不涉及审批事项的情况下,登录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网址:https://wzzxbs.mofcom.gov.cn)进行并购新设(属于股权转让并购)备案,并上传如下资料:

转注股权设计方案[转注股权设计方案怎么写]

  

  注意:

  1.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办理备案事项统一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zzxbs.mofcom.gov.cn)申报;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网址(https://wzfw.szjmxxw.gov.cn)申报(审批流程)。

  2.若本案例的目标公司设立于前海自贸区,并且从事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列示内容,需完成前置审批后(网址:https://wzfw.szjmxxw.gov.cn),前往自贸区提交材料。

  3.内资变外资在外商投资备案系统按照新设填报,并需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股权转让,在系统填报股权转让价格时还需填写评估报告编号等内容。

  4.若涉及返程投资或关联交易(如境内自然人在香港设立公司再收购境内关联企业)需经过审批程序。

  5.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内资变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按照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章程修正案、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等。具体文件内容及要求可参见网址:https://www.szmqs.gov.cn/xxgk/ywgz/zcdjgl/yxzrgs/201705/t20170524_6744484.htm

  (四)外汇登记及购付汇——资金入境

  中方向外方转让内资企业股权,外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中方股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的,根据现行规定,如果外方直接以现汇方式支付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转股收汇的外资外汇登记手续仅需银行在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其后外汇管理局将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但是,如果外方以非现汇(例如跨境人民币、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只有在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方股东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再投资,中方股东也可以通过该资产变现账户办理结汇。

  (五)本方式的优缺点

  1.后续股权转让或退出、外籍股东增资等需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程序相对繁琐;

  2.此方案系受让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款落入原股东手中。

  2

直接向目标公司增资(FDI)

  (一)税务

  目标公司由内资转外资,按正常程序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务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外资的持股比例不同的情况下,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后续的运营、退出等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此先不做赘述。

  (二)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企业变更

  以增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于并购新设范畴(增资并购),具体可登录上文所述网址,根据目标企业实际情况填报,在此不再赘述。

  (三)内资变外资工商变更手续

  所需资料可参见上文及相关网址。

  (四)外汇登记

  目前已下放至银行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事宜,具体可联系开户行操作。

  3

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间接投资目标公司

  (一)工商登记及变更手续

  本方案在工商层面需要做两步操作,对于收购方而言,需在境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即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手续;设立完成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收购目标公司股东股权,境外投资人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1)为便于操作,行业的常规做法是境外投资人在境内先设立投资类或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以规避外商境内投资范围及方向的限制性要求;

  (2)注册资本尽量做小(如10万),以尽量避免资金入境可能存在的外汇、银行审批的风险与审批难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缴资本的要求;

  (3)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流程和所需资料可参见网站:

  https://www.szmqs.gov.cn/xxgk/ywgz/zcdjgl/yxzrgs/201705/t20170524_6744484.htm

  2.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A.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清注册资本(因此上文建议注册资本做小),开始盈利,并且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故达到上述要求可能需时较长。

  B.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而言,其设立或并购类工商变更程序相对简单,在申请再投资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C.从投资方式选择角度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出资的情形包括:投资者从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分配所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者转让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行收回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

  而投资者从境内其他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获人民币利润,投资者需要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投资者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分配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再投资的在政策上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但也需经外管局审批。

  实务中,外商投资企业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可以是该企业在境内的经营所得,因此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经常会考虑设立为投资咨询或实业类机构,通过对外签订咨询合同等方式,曲线获取经营所得并用于再投资。

  (二)税务问题

  1.目标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外商投资企业对该分红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若为境外自然人,则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3.投资人若为非居民企业,如需对境外投资人(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一般按10%预提所得税;若存在税收协定,则按照税收协定安排约定的税率预提所得税(如具备香港居民纳税人资格时该境外股东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

  (三)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填报

  在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环节,若将投资领域设置为投资咨询或其他实业类企业,则只需进行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新设备案,具体网址见上文。后续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亦无需填报相关内容。

  (四)外汇登记及结售汇问题

  目前外汇登记被下放到银行执行,外汇结售汇流程如下:

  1.WOFE开具资本金账户。在获得经贸委/商务部批文和外汇登记后,银行需要看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商务部批文上所写的投资范围(这个投资范围可以跟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不一致,但如涉及股权投资,则批文上必须要有股权投资的范围)。

  2.境外投资资金转账至资本金账户,然后结汇后转到人民币账户,再从人民币账户直接转账至被投企业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即:资本金账户--人民币账户--被投企业账户。

  注意:

  1.经常项下或贸易项下资金转出时,必须提供使用凭证(如股权投资/转让协议等),另外股权投资后涉及工商变更的资料也必须提供。

  2.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通过设立一家WOFE来收购国内没有外商限制或者禁止的公司股权的时候,注册资本的结汇资金出来支付到交易对方的账户存在难度(也即再投资的结汇存在一定的障碍)。简单来说就是WOFE的银行不给出(不给结汇用于支付),交易对手的银行也不想收(尤其是交易对手是自然人的),但具体还需与银行沟通。

  (五)本方式的优缺点

  1.优点

  (1)通过嫁接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利润进行再投资,避免资金入境的审批手续,操作空间相对较大;并且,经股东会决议,并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以通过股东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该种操作方式在解释资金出境的合理性时相对容易。

  (2)若外商投资企业系投资咨询类公司,其境内再投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如本项目中的目标公司)而言,不改变其内资性质,无需经过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的审批或备案。换言之,未来若退出被投资企业,亦无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3)架设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境内投资的桥梁,若未来有其他合作方,可考虑在外商投资企业层面引入其他合作方,但需办理商务管理部门等的审批手续。

  2.缺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时间成本,一般都需1-2个月的设立时间;

  (2)通过架设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运营,后续会产生一定的维护费用,成本相对较高。

  (3)为了让外商投资企业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外商境内再投资的要求,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进行运作。

  4

通过委托代持方式投资目标公司

  通过委托代持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短期内不存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外商投资备案等事宜,但是,未来若需转还给境外投资人,依旧需办理上文提及的相关手续;此外,对委托方而言,其委托持股的股权存在被侵吞的可能性。

  (一)操作步骤

  1.与受托人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代持目标公司股权;并由委托人将资金汇入受托人账户,约定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

  2.受托人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

  3.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还原,注意股权转让款的设置,以免后续再次转让溢价过高,导致较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股权转让价款原则上根据净资产来设置。税务部门一般不会承认代持关系,也即平价转让不构成合理低价的理由。但在目标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1元转让。此外,在不考虑资金入境事宜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境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解决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

  4.若将股权转回给委托方,因委托方系境外主体,涉及到目标企业性质由内资变更为外资,因此仍需按照上文所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以及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二)注意要点

  1.代持关系的认定主要关注资金流向以及代持协议的约定,因此,在向受托方汇款时建议标明用于某项目的投资款,并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代持协议应明确受托人不得随意处分代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行使对目标公司的表决权等事宜;

  3.注意股权还原时,股权转让款的设置问题。

  (三)本方式的优缺点

  1.优点

  通过代持的方式,前期避免了办理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的审批手续,程序相对简单。

  2.缺点

  (1)后续股权还原,目标公司由内资变为外资,仍旧需履行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的审批手续;

  (2)委托代持系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若存在侵害代持股权利益的情形,对投资人的利益保障不利。

  5

关于境外投资经营范围禁限性规定问题

  外商在进行境内投资时,还需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投资的行业做出研判,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需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等。

  鉴于业务实操的复杂性,本文仅就个人工作经验对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之交易方案与股权架构设计、税务分析、商务系统备案与工商变更、外汇登记及结售汇事宜进行一般性的实操整理,欢迎读者探讨和交流。

  70页PPT | 全面解读跨境投融资并购业务, 看完变专家!

暂无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取消回复欢迎 发表评论: